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合同。
原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許可使用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24條沒有明文規(guī)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除授予專有使用權外,許可使用合同可以是非書面形式。
對于當事人約定專有使用的,就該合同中約定的權利而言,專用使用權人的地位類似于著作權人。因此,如果他人未經(jīng)專有使用權人的許可而以同樣方式使用作品,專有使用權人有權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應當注意的是,我國合同法中沒有涉及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專門條款。因此,對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一旦發(fā)生爭議,主要以著作權法為解決依據(jù)。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合同法根本不適用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對于合同成立與否、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解除、違約責任等合同法的一般性問題,著作權法中沒有規(guī)定的,都應當適用合同法。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修正)[20011027]
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guī)定可以不經(jīng)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nèi)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ǘ┰S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ㄈ┰S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ㄋ模└冻陿藴屎娃k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nèi)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