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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完整目錄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1-8) 第二節(jié)?舉證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9-26) 第三節(jié)?證據(jù)的調查收集和保全(2-46) 第四節(jié)?舉證時限(47-59) 第五節(jié)?當事人陳述(60-63) 第六節(jié)?書證(64-74) 第七節(jié)?物證(75-78) 第八節(jié)?視聽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79-85) 第九節(jié)?證人證言(86-102) 第十節(jié)?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103-119) 第十一節(jié)?勘驗筆錄(120-124) 附則(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 2016年3月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證據(jù)裁判主義】 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jù)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jù),依法作出裁判。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條??【審核判斷證據(jù)的直接原則】 證據(jù)有無證據(jù)能力、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應當由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依法獨立進行判斷。 第三條 ?【質證】 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相互質證。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當事人在審理前準備過程中認可的證據(jù),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guī)定應當保密的證據(jù),不得進行公開質證。 第四條 ?【質證的內容】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lián)性進行質證,并針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lián)、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jù),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第五條 ?【自由心證】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照法律規(guī)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jù)有無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第六條??【證據(jù)能力的排除】 下列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一)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jù); (二)未經人民法院許可,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提供的書面或者視聽資料證言; (三)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補強證據(jù)】 下列證據(jù),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證據(jù); (二)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第二節(jié) ?舉證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 第九條 ?【舉證的釋明】 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第十條 ?【舉證證明責任】 當事人主張于己有利的事實的,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一條 ?【法定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 法律對于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有明確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 第十二條 ?【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guī)則】 法律對舉證證明責任承擔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承擔: (一)主張某種權利或者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項權利或者法律關系的法律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某種權利或者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項權利變更、消滅或者受到妨害的法律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三條 ?【證明標準】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該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模瑧斦J定該事實不存在。 法律、司法解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 【提高證明標準的情形】 當事人對于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于口頭遺囑或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第十五條 ?【降低證明標準的情形】 申請回避、申請訴訟保全措施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程序性事實,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jù)并進行必要說明,人民法院認為該事實有可能存在的,可以準許當事人的申請。 第十六條 ?【訴訟上的自認】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之外,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在審判人員面前明確表示承認且記錄在卷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對自認的限制】 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guī)定。 自認的內容明顯與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不予確認。 第十八條 ?【限制自認】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聲稱不知道或記不清,或者有所增加或限制地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 第十九條 ?【擬制自認】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不進行爭辯的,經人民法院說明法律后果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自認。但當事人的其他陳述可以視為已經予以爭辯的除外。 第二十條 ?【代理人的自認】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所作出的自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 當事人在場但對于訴訟代理人的自認不做否認的,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第二十一條 ?【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普通共同訴訟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fā)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fā)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第二十二條 ?【自認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 (一)一方當事人要求撤銷自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二)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自認是在受脅迫、欺詐或者重大誤解情形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待證事實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進行證明。 第二十三條 ?【自認的例外】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為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目的,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予以承認的,在其后的訴訟中不視為自認。 第二十四條 ?【妨害證明的處理】 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jù)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jù)的內容不利于持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第二十五條 ?【司法認知】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guī)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審判人員基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已經知悉的事實; (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推定的事實; (五)根據(jù)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八)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至(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jù)否定其真實性的除外;第(六)至(八)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習慣、外國法、地方法規(guī)的證明】 外國法、地方法規(guī)及習慣,由主張外國法、地方法規(guī)及習慣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但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 第三節(jié) ?證據(jù)的調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七條 ?【協(xié)助調查函】 當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調查收集證據(jù)的,經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簽發(fā)協(xié)助調查函,由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持協(xié)助調查函調查收集證據(jù)。 第二十八條 ?【協(xié)助調查函的申請】 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申請協(xié)助調查函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jù)、該證據(jù)所要證明的事實以及無法自行取得該證據(jù)的原因。 第二十九條 ?【協(xié)助調查函的內容】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的,簽發(fā)協(xié)助調查函。 協(xié)助調查函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件編號及協(xié)助調查函的編號; (二)律師的姓名、性別、律師證編號及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三)被調查單位名稱或者自然人的姓名; (四)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jù); (五)協(xié)助調查函的有效期間; (六)簽發(fā)人簽名及簽發(fā)日期。 協(xié)助調查函由庭長或經授權的獨任審判員、合議庭審判長簽發(fā),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條 ?【不予簽發(fā)協(xié)助調查函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簽發(fā)協(xié)助調查函: (一)證據(j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二)申請直接向對方當事人調查的; (三)其他不宜由律師憑協(xié)助調查函自行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情形。 案件受理前或者審理終結后,人民法院不得簽發(fā)協(xié)助調查函。 ? 第三十一條??【協(xié)助調查函使用的要求】 持有協(xié)助調查函的律師調查收集證據(jù)時,應同時將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交由被調查人核對。協(xié)助調查函可由被調查人存檔。 被調查人對協(xié)助調查函指定的調查內容以外的事項有權拒絕。 第三十二條??【協(xié)助調查函未使用的要求】 協(xié)助調查函因故未使用的,應當在協(xié)助調查函的有效期間屆滿后三日內繳還人民法院;被調查人不能提供證據(jù)的,持有協(xié)助調查函調查收集證據(jù)的律師應當書面說明被調查人不能提供證據(jù)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濫用協(xié)助調查函的處罰】 持有協(xié)助調查函的律師未按規(guī)定使用或繳回協(xié)助調查函,或偽造、變造協(xié)助調查函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請協(xié)助調查函,人民法院并可視情節(jié)予以訓誡、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是指下列情形: (一)證據(jù)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證據(jù)材料。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據(jù)持有人或者被調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證據(jù)的內容及所證明的案件事實; (三)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的原因; (四)必要的線索。 當事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申請的內容記入筆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不予調查收集的情形】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準許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jù)的申請: (一)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jù)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性的; (二)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對于證明待證事實明顯無意義的; (三)其他無調查收集證據(jù)必要的情形。 人民法院對調查收集證據(jù)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是指下列情形: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案外人利益的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方式】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并制作調查筆錄,記載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情況。 調查筆錄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捺印或者蓋章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注明。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的要求】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可以自行調查,也可以通過委托其他人民法院調查、請求有關單位協(xié)助調查的方式進行。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應當制作委托函,載明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的次日起30日內完成委托事項,并將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和有關情況的記錄回復委托法院。未能完成委托事項的,應當向委托法院告知有關情況和未能完成的原因。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jù)的質證】 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jù),交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質證前,審判人員應當對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情況進行說明。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jù),由審判人員對調查收集證據(jù)的情況進行說明后,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證據(jù)保全的申請】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證據(jù)保全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保全的證據(jù)、申請的理由、申請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證據(jù)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四十二條 ?【證據(jù)保全的擔?!?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證據(jù)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證據(jù)保全措施,或者證據(jù)保全可能對證據(jù)持有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并對擔保財產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等手續(xù)。 擔保財產的價值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保全措施對證據(jù)持有人的影響、證據(jù)保全標的物的價值、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爭議的訴訟標的額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四十三條 ?【證據(jù)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jù)保全,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等方法,并制作筆錄。 在符合證據(jù)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jù)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證據(jù)保全不當?shù)馁r償責任】 因申請人申請證據(jù)保全錯誤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法院對保全證據(jù)的移交】 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證據(jù)保全措施后,當事人申請仲裁或者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保全的證據(jù)及時移交仲裁機構或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條 ?【參照適用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 本解釋沒有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參照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關于財產保全的規(guī)定。 第四節(jié)?舉證時限 第四十七條 ?【舉證期限的確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少于十五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少于十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jù)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jù),申請?zhí)峁┓瘩g證據(jù)或者對證據(jù)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舉證期限延長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是指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jù)存在客觀障礙。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當事人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jù)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舉證期限延長的申請和準許】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口頭方式提出。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條 ?【再次延長舉證期限及限制】 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的延長,一般不超過兩次。確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延長。 第五十一條 【管轄權異議情況下舉證期限的確定】 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生效后,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第五十二條 ?【公告送達情況下舉證期限的確定】 公告送達的案件,舉證期限自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第三人參加訴訟情況下舉證期限的確定】 人民法院在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應當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確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 ?【發(fā)回重審案件舉證期限的確定】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時,可以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發(fā)回重審的原因,酌情確定舉證期限。 第五十五條 ?【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情況下舉證期限的確定】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jù)的程序處理】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jù)的理由進行說明、質疑和辯論,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jù),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jù)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對方當事人要求提供反駁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指定舉證期限。 第五十七條 ?【逾期提供證據(jù)的后果】 當事人因一般過失逾期提供證據(jù)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納該證據(jù),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訓誡、罰款。 第五十八條 ?【逾期提供證據(jù)的后果】 當事人拒絕陳述逾期提供證據(jù)的理由,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jù)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納。 證據(jù)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有實質性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訓誡、罰款。 ?第五十九條 ?【罰款數(shù)額的確定和損失賠償】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逾期提供證據(jù)的當事人罰款的,可以結合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確定罰款數(shù)額。 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jù)而支出的交通、住宿、餐飲等必要費用及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節(jié) ?當事人陳述 ? 第六十條 ?【對當事人的詢問】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的有關事實接受詢問。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詢問對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到庭接受詢問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通知書。通知書中應當載明當事人到場陳述的時間、地點、拒不到場或者拒絕具結、陳述的后果等內容。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的具結及后果】 人民法院應當在詢問開始前責令當事人簽署保證書并朗讀保證書的內容。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jù)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拒絕簽署或朗讀保證書或者拒絕接受詢問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的真?zhèn)?。待證事實無其他證據(jù)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利于該當事人的推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真實陳述義務】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而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且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三條 ?【準用證人規(guī)則】 對當事人的詢問,適用本解釋關于詢問證人的規(guī)定。 第六節(jié) ?書證 第六十四條 ?【書證原件及例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提供原件確有困難,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抄件: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毀損的; (二)原件處于對方當事人的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而拒不提供的; (三)原件在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該第三人有權拒絕提供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供的; (五)當事人對于所需要提供的書證的真實性無異議,僅對書證的具體內容存在爭議的; (六)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jù)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查判斷復印件、抄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書證提出命令的申請】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zhí)峤粫C的當事人負擔。 第六十六條 ?【申請書的內容】 申請書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所申請?zhí)岢龅臅C名稱; (二)該書證所證明的事實; (三)書證的內容; (四)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事由; (五)對方當事人應當提供該文書的理由。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書證提出義務】 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自己持有的文書; (二)為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的利益而制作的,或者為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與文書持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制作的文書; (三)就與本案爭議有關的事項所制作的文書; (四)商業(yè)賬簿;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請求交付或者查閱的文書。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隱私、商業(yè)秘密,且公開書證可能造成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損害的,當事人可以拒絕提出該書證。 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拒絕提出書證的理由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提出書證,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審核。 ?[法 客 帝 國(Empirelawyers)出品] ??? 第六十八條 ?【書證提出命令】 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該書證。 對方當事人不服提交書證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的次日起三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裁定暫停執(zhí)行。 第六十九條 ?【違反書證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提交書證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使書證不能使用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需要以該文書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控制書證的當事人處以罰款、拘留。 第七十條 ?【書證的分類】 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作為證據(jù)的,為公文書證。其他書證為私文書證。 經公證機構公證的私文書證,視為公文書證。 第七十一條 ?【公文書證的證明力】 公文書證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對公文書證的真實性有懷疑的,可以要求制作文書的機關或者組織對文書的真實性予以說明。 第七十二條 ?【公文書證副本、影印本的證明力】 公文書證的制作者根據(jù)公文書原件作出的載有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副本,與正本具有相同的證明力。 在國家機關存檔的文件,其影印本經檔案部門或者制作原本的機關證明其內容與原本一致的,該影印本具有與原本相同的證明力。 第七十三條 ?【私文書證的證明力】 對私文書證的真實性存在爭議的,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予以證明。 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的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 第七十四條 ?【單位出具的證明】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第七節(jié)?物證 第七十五條 ?【動產作為物證】 當事人以動產作為證據(jù)的,應當將動產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后,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查驗。 ?[法 客 帝 國(Empirelawyers)出品] ??? 第七十六條 ?【不動產作為物證】 當事人以不動產或者其他不宜提交的動產作為證據(jù)的,應當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查驗。 第七十七條 ?【物證的提供】 物證應當提供原物。 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品、照片或者其他替代品。 第七十八條 ?【物證的勘驗或者鑒定】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物證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第八節(jié)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 第七十九條 ?【視聽資料的種類】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錄像資料。 存儲在電子計算機等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錄像資料,適用電子數(shù)據(jù)的規(guī)定。 第八十條 ?【視聽資料的原件及例外】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jù)的,應當提供原件。 符合本解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當事人可以提供視聽資料的復制件。 第八十一條 ?【電子數(shù)據(jù)的范圍】 電子數(shù)據(jù)是指電子郵件、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網(wǎng)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微信、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電子信息。 第八十二條 ?【電子數(shù)據(jù)的原件】 當事人以電子數(shù)據(jù)作為證據(jù)的,應當提供原件。 下列情形,視為電子數(shù)據(jù)的原件: (一)電子數(shù)據(jù)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的副本; (二)直接來源于電子數(shù)據(jù)的打印或者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 第八十三條 ?【電子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判斷】 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shù)據(jù)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tǒng)的硬件、軟件環(huán)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shù)據(jù)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tǒng)的硬件、軟件環(huán)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時對電子數(shù)據(jù)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shù)據(jù)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tǒng)的硬件、軟件環(huán)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jiān)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數(shù)據(jù)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保存、傳輸?shù)姆椒ㄊ欠窨煽浚? (五)鑒別電子數(shù)據(jù)發(fā)件人的方法是否可靠; (六)電子數(shù)據(jù)是否是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的; (七)保存電子數(shù)據(jù)的主體; (八)影響電子數(shù)據(jù)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八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的調查收集和證據(jù)保全】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的,比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八十五條 ?【對書證規(guī)則的參照適用】 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對待證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本解釋第六十七條至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提出命令。 本節(jié)沒有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參照適用本解釋關于書證的規(guī)定。 第九節(jié) ?證人證言 第八十六條 ?【證人的出庭作證義務】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 證人在審前準備階段雙方當事人在場時出席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第八十七條 【證人的提出】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yè)、住所、聯(lián)系方式以及證人作證的事項等。 符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對當事人申請的處理】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偽證的責任等內容。 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的,可以不予準許當事人的申請,并通知申請人。 第八十九條 ?【證人為現(xiàn)役軍人】 證人為現(xiàn)役軍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政治部門通知其出庭作證。 現(xiàn)役軍人不能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調查,或者委托現(xiàn)役軍人所在部隊的政治部門進行調查,并由受托人將調查筆錄轉交人民法院。 第九十條 ?【證人為被羈押的人員】 證人為監(jiān)所羈押人員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該監(jiān)所,由人民法院法警提押到庭。 監(jiān)所羈押人員不宜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調查,或者委托監(jiān)所進行調查并由受托人將調查筆錄轉交人民法院。 第九十一條 ?【證人為公職人員】 國家公職人員或者曾經為國家公職人員作為證人的,如作證的內容涉及其職務上應當保密的事項,應當事先征得其任職或者曾經任職部門的同意。 第九十二條 ?【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預繳】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當事人未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傳喚證人。 第九十三條 ?【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支付】 證人出庭作證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的次日起七日內向證人支付該費用。 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付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第九十四條 ?【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的條件】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以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申請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不能出庭的原因。 證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證人以書面證言或者其他方式代替出庭作證的,應當簽署保證書。 第九十五條 ?【證人身份的核實及具結】 人民法院在證人作證之前,應當詢問證人的姓名、年齡、職業(yè)及住所以及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等其他必要事項,告知證人如實作證的義務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記載證人保證據(jù)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假陳述愿受處罰等內容。 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證人在法庭上朗讀保證書的內容。不能朗讀的,由書記員朗讀,并進行說明,使證人清楚保證書的意義。 證人拒絕簽署或者朗讀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第九十六條 ?【證人具結的例外】 證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因精神障礙不能理解保證書的法律意義及法律后果的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第九十七條 ?【證人資格】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九十八條 ?【證人作證的方式】 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通過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語言。 證人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文件或者筆記的方式陳述證言。 第九十九條 ?【證人的連續(xù)性陳述】 證人應當就其作證的事項進行連續(xù)性陳述。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旁聽人員無正當理由打斷證人陳述或者干擾證人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制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一百零條 ?【對證人的詢問】 審判人員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 當事人可以請求審判人員對證人進行詢問,或者經審判人員許可后自行詢問證人。 當事人對證人的詢問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存在重復、誘導、威脅、侮辱證人或其他不當情形的,審判人員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限制或禁止。必要時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 ?【證人的隔離】 證人作證前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作證后應當及時離開法庭。 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讓證人之間或者證人與當事人之間進行對質。 第一百零二條 ?【證人作偽證的制裁】 證人作證時進行虛假陳述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節(jié) ?鑒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 第一百零三條 ?【鑒定的啟動】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需要鑒定的事項及需要通過鑒定意見證明的事實。 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符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 第一百零四條 ?【申請鑒定的責任】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通過鑒定意見予以查明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零五條 ?【鑒定人的選任】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委托書中明確鑒定事項、鑒定范圍和鑒定目的。 第一百零六條 【鑒定費用的交納】 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預交鑒定費用。申請人逾期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鑒定申請。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的,應當墊付鑒定費用。 鑒定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 第一百零七條 ?【鑒定人具結】 鑒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簽署保證書。保證書中應當載明鑒定人保證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如作虛假鑒定,愿受法律制裁等內容。 第一百零八條 ?【鑒定材料的提交】 人民法院應當在鑒定材料提交鑒定人之前,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鑒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jù)、勘驗物證和現(xiàn)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經人民法院許可,鑒定人可以直接對當事人或者證人進行詢問。 ? 第一百零九條 ?【鑒定報告】 鑒定工作結束后,鑒定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鑒定報告。 鑒定報告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二)委托鑒定的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jù)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鑒定意見; (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保證書的內容。 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為機構的,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以及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字。 第一百一十條 ?【對鑒定報告的異議】 人民法院收到鑒定報告后,應當及時將副本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方式提出。對于當事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責令鑒定人作出解釋、說明或者補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職權要求鑒定人進行解釋、說明和補充。 第一百一十一條 ?【鑒定人出庭費用的預交和計算標準】 當事人在收到鑒定人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的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但有異議的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要求鑒定人出庭的除外。 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均有異議的,由當事人分攤預交鑒定人出庭的費用。 鑒定人出庭費用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標準計算。 鑒定人出庭費用在委托鑒定時明確包含在鑒定費用中的,人民法院不再通知當事人預交。 第一百一十二條 ?【鑒定人出庭】 鑒定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三日前將出庭通知書送達鑒定人,通知書應當載明鑒定人出庭的時間、地點及出庭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條 ?【出庭的鑒定人對異議的答復】 鑒定人應當就鑒定事項如實答復當事人的異議,當庭答復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庭審結束后書面答復。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另行開庭組織對鑒定意見的質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 ?【鑒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裁定,責令鑒定人在收到裁定書次日起七日內向當事人返還鑒定費用。逾期不返回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因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意見,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的規(guī)則】 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出具的專業(yè)性意見,適用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關于書證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專家輔助人的提出和費用】 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一至二名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就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發(fā)表意見,或者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申請書應當載明有專門知識的人基本情況和申請的目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的申請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準許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通知書。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專家輔助人的活動范圍】 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法庭上就專門性問題的陳述,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人民法院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出庭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yè)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第一百一十九條 ?【準用證人的規(guī)定】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外,本解釋中有關詢問證人的規(guī)定適用于對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詢問。 第十一節(jié) ?勘驗筆錄 第一百二十條 ?【勘驗的適用】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物證、現(xiàn)場或者人進行勘驗。但勘驗時應當保證他人的隱私和尊嚴不受侵害。 當事人申請勘驗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勘驗對象及所要證明的事實。 第一百二十一條 ?【勘驗中當事人的參與】 人民法院應當在勘驗前將勘驗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有權參加勘驗。當事人不參加的,不影響勘驗進行。 當事人可以就勘驗事項向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和說明,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驗中的重要事實。 第一百二十二條 ?【勘驗中的鑒定】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鑒定人參與勘驗,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在勘驗中進行鑒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勘驗筆錄】 人民法院勘驗物證或者現(xiàn)場,應當制作筆錄,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于繪制的現(xiàn)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 第一百二十四條 ?【勘驗的費用】 勘驗的費用,適用本解釋關于鑒定費用的規(guī)定。? 附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效力】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發(fā)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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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法釋〔2015〕1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 ?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lián)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wǎng)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wǎng)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jù)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jù)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yè)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jù)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jù)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jù)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jù)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j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fā)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wǎng)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wǎng)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wǎng)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yè)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yè)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yè)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健⒔灰琢晳T、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蟪鼋枞朔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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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法釋〔2015〕1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7次會議通過) ? ? 為依法懲治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zhí)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就審理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被執(zhí)行人、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zhí)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zhí)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zhí)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guī)定的“其他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zhí)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zhí)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zhí)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jù),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zhí)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zhí)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zhí)行人員進入執(zhí)行現(xiàn)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zhí)行現(xiàn)場,致使執(zhí)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zhí)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zhí)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zhí)行案件材料、執(zhí)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zhí)行器械、執(zhí)行人員服裝以及執(zhí)行公務證件,致使執(zhí)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三條 ?申請執(zhí)行人有證據(jù)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zhí)行義務的人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zhí)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zhí)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zhí)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的自訴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 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第五條 ?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zhí)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zhí)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zhí)行支付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撫恤金、醫(y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第八條 ?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和規(guī)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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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權,實現(xiàn)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受理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范和指引。   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ㄒ唬┰娴男彰?、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  ?。ǘ┍桓娴男彰⑿詣e、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ㄈ┰V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ㄋ模┳C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ㄎ澹┯凶C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第五條 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ǘ┍桓嫒藢嵤┓缸锏臅r間、地點、手段、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等;  ?。ㄈ┚唧w的訴訟請求;  ?。ㄋ模┲滤偷娜嗣穹ㄔ汉途郀顣r間;  ?。ㄎ澹┳C據(jù)的名稱、來源等;  ?。┯凶C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lián)系方式等。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鹪V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注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托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ㄈ┚唧w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ㄋ模┢鹪V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shù)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jù)或者證明材料。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ㄈΦ谌顺蜂N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ㄋ模?zhí)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ㄒ唬┻`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ǘ┥婕拔:抑鳈嗪皖I土完整的;  ?。ㄈ┪:野踩?;  ?。ㄋ模┢茐膰医y(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  ?。ㄎ澹┢茐膰易诮陶叩?;  ?。┧V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條 登記立案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fā)現(xiàn)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提供網(wǎng)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等訴訟服務。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尊重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維護權益,化解糾紛。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的“起訴”,是指當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訴訟;“自訴”,是指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   第十八條 強制執(zhí)行和國家賠償申請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zhí)行復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工作,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庭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立案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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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2日 法釋〔2015〕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8次會議通過) ? ? 為正確適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實際,現(xiàn)就有關條款的適用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 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內補正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shù)怯浟?。當事人拒絕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xié)議爭議; (七)請求一并審查規(guī)章以下規(guī)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六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七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第八條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第九條 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并作出相應判決。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 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xiàn)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xié)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xié)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行政協(xi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xi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xié)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xié)議; (三)其他行政協(xié)議。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xié)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guī)范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xié)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對行政協(xié)議提起訴訟的案件,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約定履行協(xié)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xié)議是否合法,在適用行政法律規(guī)范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 第十五條 原告主張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xié)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xié)議違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協(xié)議有效、判決被告繼續(xù)履行協(xié)議,并明確繼續(xù)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繼續(xù)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原告請求解除協(xié)議或者確認協(xié)議無效,理由成立的,判決解除協(xié)議或者確認協(xié)議無效,并根據(jù)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處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單方變更、解除協(xié)議,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 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xié)議提起訴訟的,訴訟費用準用民事案件交納標準;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xié)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訴訟費用適用行政案件交納標準。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一并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民事爭議,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予準許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其他渠道主張權利: (一)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的; (二)違反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規(guī)定或者協(xié)議管轄約定的; (三)已經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審理的民事爭議。 對不予準許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的,民事爭議應當單獨立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審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裁決的案件,一并審理民事爭議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相關民事爭議,適用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調解中對民事權益的處分,不能作為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jù)。 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當事人僅對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未上訴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一并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條 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jù),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 原告請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成立,被告違法拒絕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履行原告請求的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應當判決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重新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原告申請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給付義務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而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相應的給付義務。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 (三)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第二十六條 2015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的,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關于起訴期限的規(guī)定。 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審結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guī)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已經完成的程序事項,仍然有效。 對2015年5月1日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程序性規(guī)定適用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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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yōu)先債權執(zhí)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5〕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5日?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權,實現(xiàn)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受理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范和指引。   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ㄒ唬┰娴男彰⑿詣e、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  ?。ǘ┍桓娴男彰?、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ㄈ┰V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ㄋ模┳C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ㄎ澹┯凶C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第五條 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聯(lián)系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等;  ?。ㄈ┚唧w的訴訟請求;  ?。ㄋ模┲滤偷娜嗣穹ㄔ汉途郀顣r間;  ?。ㄎ澹┳C據(jù)的名稱、來源等;   (六)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lián)系方式等。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鹪V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注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托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ㄋ模┢鹪V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shù)相符的副本;  ?。ㄎ澹┡c訴請相關的證據(jù)或者證明材料。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ǘπ淌伦栽V,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ㄋ模?zhí)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并載明理由。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ǘ┥婕拔:抑鳈嗪皖I土完整的;  ?。ㄈ┪:野踩模? ?。ㄋ模┢茐膰医y(tǒng)一和民族團結的;  ?。ㄎ澹┢茐膰易诮陶叩模? ?。┧V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條 登記立案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fā)現(xiàn)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提供網(wǎng)上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等訴訟服務。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尊重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維護權益,化解糾紛。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的“起訴”,是指當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訴訟;“自訴”,是指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   第十八條 強制執(zhí)行和國家賠償申請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zhí)行復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工作,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庭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立案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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